2013-10-16 来源:陈桂红 阅读()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实际执行中,由于研发人员的工资还涉及到各项社保费、公积金的缴纳,研发设备的维修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没有明确提及,造成执行中财务人员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