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顺德市委关于调整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返还办法的通知
200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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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员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个人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员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个人帐户返还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非本市户籍参保员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其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在本市重新就业的,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二、在职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在职参保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可以继承。
三、调整后的个人帐户返还办法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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