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详细]
问1:请简要介绍保险营销员的总体情况?
问2: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问3:为什么说调整保险员税收负担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问4:本次营销员税负调整的意义?
问5:营销员现行的征税方法是什么?调整后营销员如何纳税?调整前后有何不同?
问6: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调整前后有何变化?
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交税,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还要交营业税。具体规则如下: 营业税部分:佣金低于5000元,不扣营业税;高于5000元,按佣金的5.55%扣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部分: [扣税基数=佣金-营业税-(佣金-营业税)×25%]
根据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旧规,以5000元佣金为例计算。营业税部分为277.5元[5000×5.55%]。个人所得税部分为566.7元[扣税基数=(5000-277.5)×75%=3541.875,个人所得税=3541.875×80%×20%=566.7]。两者相加,共缴纳税金844.2元。
按照新规,以5000元佣金为例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税基数是[(1-40%)佣金-佣金×5.5%],根据计算,基数为2725,个人所得税则减少为436元,比按照旧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交了约130元。